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98號原告 馮明潘
陳憓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劉彥麟 律師被告 宥承 環保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浩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紹榮
邱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調偵續字第七十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浩源涉有業務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現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