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昕諍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偵字第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昕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昕諍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社區保全員,利用代
收住戶包裹職務之便,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破壞住戶及宅配員對其之信任,無端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所為實有不該,被告前固與告訴人即宅配員 馬文寶 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成立調解,至遲應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分期給付完畢,卻無故最後1期1萬元拖延至本院108年8月19日開庭時還未履行等情,有本院核定之新竹縣竹北市調解委員會107年刑調字第109號調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本院認被告消極不依上開調解書完成履行(拖延長達1年時間)的犯後態度,自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保全工作,平均月入3萬5000元,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刑法犯罪所得沒收之立法係透過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而被告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只剩最後1期1萬元履行中,前已賠付3萬元,業如前述,應達到剝奪其犯罪所得效果,是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所示犯罪所得手機1支,如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自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撤緩偵字第67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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