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號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