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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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各經裁定減刑確定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爰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列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罪,業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附表二至七之罪,業各經減刑,定應執行刑一年七月確定,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