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52號
原 告 鄭絜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95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