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86號聲請人 王會全 相對人王 陳淑珍 關係人 王全勝
王勤蘭 王寶勤 王全明 王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戴雯琪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陳淑珍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會全(下稱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陳淑珍(下稱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自民國97年4月12日起,因中風之原因,雖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王全勝即相對人之長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無訛。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會同鑑定人即東元綜合醫院 林正修 醫師 於佑安 護理之家內806之3號床上,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相對人躺在床上,插置有鼻胃管,法官點呼相對人姓名三次,相對人並無回應等情,有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目前的狀況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相對人為腦中風、高血壓、心律不整,造成器質性腦病變,相對人於鑑定中,意識不清,對於鑑定人員的問題,沒有語言回答,語言及認知功能明顯退化;綜合相對人的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處理能力,研判目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器質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語,有東元綜合醫院104年8月26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A號函及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堪認相對人係因上開症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又本件俟程序監理人提出評估報告後,再定期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佩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