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陳泰輝 被告健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陳泰璋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泰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陳泰璋」之計載顯然有誤,應更正為「陳泰輝」。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