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157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為朋友。民國97年5月6日下午3時許,乙○○前往甲○○位於苗栗縣苗栗市文山里3鄰72號住處,見該處大門並未上鎖,竟無故侵入該處,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甲○○睡覺之際,竊取甲○○所有之牛仔褲1條(竊盜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無故侵入住宅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
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