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洪束美
張瑜倫 張乃文 張仁學 被告 陳彥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