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0號抗告人 李育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建興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不服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70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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