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九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六四0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