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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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律師被告丙○○
甲○○樂園區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四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所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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