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五月、八月確定後,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0九0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