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所受強制工作之宣告,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0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一年十月。茲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以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泰所教字第0九三一一00三八三號函送相關資料,認無繼續執行其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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