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九四七號
聲請人興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五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興旺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農民銀行三│一0三五三─六│壹佰零肆萬柒仟零│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FAZ五一八0七││││乙○○│民分行││ 陸拾 元││0一││├─┼────────┼───────┼─────────┼────────┼───────────┼────────┼──┤│2│興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銀行三民分│0四七三五五│壹佰零叁萬零伍拾│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TA0八一五0一││││乙○○│行││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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