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二萬元,應徵裁判費八千四百三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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