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5月10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彰化縣○○鎮○○段第1110地號、同段第1112地號及同段第1113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