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822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822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