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6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出具之保證書(文號:法扶保證字第09908001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30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聲請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9908001號)供擔保。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甲○○同意返還,爰請求准予發還上開保證書等語,並提出本院假扣押裁定影本、民事撤回狀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302號及99年度執全字第170號保全程序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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