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騰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騰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騰輝因搶奪、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中雖有刑法50條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2年4月23日刑事聲請狀足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5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騰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共15次)│(共2次)││├────────┼─────────┼─────────┼──────────┤│犯罪日期│98.12.18-99.02.27│1.98.12.30│99.02.07││││2.99.0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242號│字第5242號│字第524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1698號│1698號│1698號││審├──────┼─────────┼─────────┼──────────┤││判決日期│99.10.26│99.10.26│99.10.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判││1698號│1698號│1698號││決├──────┼─────────┼─────────┼──────────┤││判決│99.10.26(不得上訴)│99.10.26(不得上訴)│99.10.26(不得上訴)│││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595號│執字第14595號│執字第14595號│││(編號1-5定為有期徒│(編號1-5定為有期徒│(編號1-5定為有期徒││備註│刑6年10月,100年│刑6年10月,100年│刑6年10月,100年│││執保更字第2號,現│執保更字第2號,現│執保更字第2號,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刑│於泰源技訓所執行刑│於泰源技訓所執行刑│││前強制工作)│前強制工作)│前強制工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騰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共6次)│(共35次)││├────────┼─────────┼─────────┼──────────┤│犯罪日期│98.11.20-99.02.27│││││(原聲請表誤載為│98.11.22-99.02.26│98.12.30│││98.1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242號│字第5242號│字第1949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1698號│1698號│33號││審├──────┼─────────┼─────────┼──────────┤││判決日期│99.10.26│99.10.26│100.02.2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623號│623號│33號││決├──────┼─────────┼─────────┼──────────┤││判決│100.02.10│100.02.10│100.03.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保字第100號│執保字第100號││││(編號1-5定為有期徒│(編號1-5定為有期徒│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刑6年10月,100年執│刑6年10月,100年執│執字第3479號(現│││保更字第2號,現於│保更字第2號,現於│於泰源技訓所執行刑│││泰源技訓所執行刑前│泰源技訓所執行刑前│前強制工作)│││強制工作)│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