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梅琴 間請求代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