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蔡松言 被告 楊董義
李博智 全聯當舖即 黃麗秋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董義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孫淑玉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