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國軍同袍儲蓄會法定代理人 曹善玉 訴訟代理人 鍾光享
薛玉嬋 葉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雲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萬8,26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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