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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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六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6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
6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分別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靖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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