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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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投票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妨害投票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皆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因依檢察官聲請,分別減刑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號所示未減刑前之刑,早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原裁定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顯有誤會云云,然此乃以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如何扣抵問題,與本件裁定無涉,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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