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貳顆(驗餘共淨重零點伍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綠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叁陸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A及MD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晚上九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杭州南路口之「FUNKEYPUB」內,以每一顆新臺幣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猴子」之成年男子,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二顆(共淨重零點五二公克,取樣零點零二公克鑑驗,驗餘共淨重零點五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淨重零點三八公克,取樣零點零二公克鑑驗,驗餘淨重零點叁陸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A及MD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一顆(淨重零點二六公克,取樣零點零二公克鑑驗,驗餘淨重零點二四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翌日(即三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二段與建國北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二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A及MD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一顆,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且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二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A及MD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一顆扣案可稽,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二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A及MD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一顆經均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三六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參,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成分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含有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戕害個人身心甚鉅,惟念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時間非長,持有數量不多,且犯罪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二顆(共淨重零點五二公克,取樣零點零二公克鑑驗,驗餘共淨重零點五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淨重零點三八公克,取樣零點零二公克鑑驗,驗餘淨重零點叁陸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A及MD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一顆(淨重零點二六公克,取樣零點零二公克鑑驗,驗餘淨重零點二四公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