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二六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之十一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科刑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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