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駁回其聲請減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抗告人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因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經傳拘無著,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中檢惠執維緝字第三0一七號發布通緝,迄今仍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因而駁回抗告人減刑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倘自動到案,必須在監執行,等候減刑裁定,有違減刑立法美意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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