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莉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2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莉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彭鈺喬 」署押共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0年00月0日生效,將刑度從「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後規定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規定,合先敘明。
三、論罪法條:
(一)按偽簽他人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該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次按刑法第217條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故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劃押,而不具特定之思想內容。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合先敘明。本件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則係偵查承辦人員依法製作,並命受訊問人或受處分人即被告簽名確認,並無承載一定之意思表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並不成立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應僅屬偽造署押之範疇,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再被告冒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同一刑事案件各階段中偽造署押之意思,因此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是同一刑事案件中之數偽造署押行為,可視為一刑事訴訟程序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其以一接續行為偽造署押之行為,又被告所犯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與偽造署押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後騎乘機車,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亦漠視己身安危,且其本次飲酒後駕車上路時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復遭警查獲後,為求掩飾身分規避刑責,偽造他人簽名,所為足生損害於彭鈺喬及偵查犯罪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犯罪追訴之正確性,惟念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之「彭鈺喬」之簽名合計3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
3、刑法第21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位置│偽造之署押│├──┼───────┼──────┼─────────┤│1│新北市政府警察│被測人欄│偽造「彭鈺喬」簽名│││局新莊分局交通││2枚。│││分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2│汽機車駕駛人酒│受測人簽章捺│偽造「彭鈺喬」簽名│││後生理協調平衡│指印欄│1枚。│││檢測紀錄表│││├──┼───────┼──────┼─────────┤│合計:偽造「彭鈺喬」署押合計3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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