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彰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9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醉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三五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之罪,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