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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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