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依民事訴訟法所聲請之事件亦得適用。又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五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九三號裁定意旨闡釋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三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十萬元一張為擔保物,以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三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上開擔保物業經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三號假扣押裁定影本、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三四號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存之上開擔保物,係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三號裁定,而向本院提存所辦理假扣押擔保提存,有聲請人提出之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僅為受理提存物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自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始為適法,玆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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