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成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IT48FK;※附記:
~IT48FK;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IT48FK;【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IT48FK;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IT48FK; 勿庸 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IT64J6HQ0G2L28X2FK;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