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七號
原告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雅添被告中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育誠
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茂國際有限公司住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號三樓,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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