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327號原告復成船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萬零伍
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