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38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86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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