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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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柏德 相對人鑫亞泰科技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丙○○住桃園相對人戊○○住新竹
丁○○住桃園甲○○住桃園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十二萬八千三百三十六元││├───────────┼──────────────┼─────────┤│二、公示送達費用│二百五十元││├───────────┼──────────────┼─────────┤│合計│一十二萬八千五百八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