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東元建材有限公司代理人 黃上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3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尹吟┌──────────────────────────────────────────────────────┐│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陳建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9年9月10日│99,636元│OY一五八八四│││1││原分行│││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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