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原告大晉水果廣場即 周金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零循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2,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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