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黃金桃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821C-32ZG0837│股票│1│8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