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龍唯浚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被上訴人 吉多 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延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所明定。又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歸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查上訴人為香港居民,被上訴人 吉多之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多之公司)、黃延璋分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法人、我國人,本件自屬涉外民事事件。且被告即被上訴人之主事務所、住所均位於臺南市(見原審卷一第117、135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後段定有明文。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黃延璋向其借款,由上訴人出借其所有之信用卡予黃延璋在吉多之公司簽帳端末機刷卡,以「刷卡套現」方式取得現金,依兩造消費借貸關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事實發生地均在中華民國臺南市,依前揭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尊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尊星公司)之負責人,尊星公司擬投資併購吉多之公司,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代表尊星公司以Email聯絡吉多之公司。其後半年期間,上訴人因與吉多之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黃延璋多所聯絡,除公事外,雙方亦培養出朋友情誼。至106年6月下旬,未進行任何合併業務下,黃延璋以其調度吉多之公司及個人購屋有資金困難為由向上訴人借款,上訴人基於友誼及避免合併成泡影,同意出借其所有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11張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予黃延璋,與黃延璋達成以假消費套現借貸之意思合致。借貸初期借用黃延璋認識之商家刷卡,其後使用吉多之公司申請之刷卡機刷卡方式,向收單機構請款,以刷卡套現方式取得現金借款。合計黃延璋於如原判決附表2所示之刷卡時間,刷卡取得如原判決附表2所示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7,654,000元(下稱系爭刷卡款項)、手續費美金1,779.17元。其中原判決附表2編號18、19因發卡銀行質疑刷卡異常,黃延璋改以向家樂福超市刷卡購買已儲值之晶片禮物卡,再持禮物卡向他人換取現金。雙方約定由黃延璋負責償還刷卡金額及手續費,如有 遲延 給付,遲延利息亦由黃延璋負擔。嗣上訴人於106年12月間無意願再借貸,乃要求黃延璋簽立借據,黃延璋於通訊軟體微信對話中表示待投資款注入,即會清償借款。惟黃延璋僅於106年12月15日匯款港幣142,302.72元清償予上訴人(換算新臺幣為538,473元),尚有借款7,115,527元及手續費美金1,779元未清償(上開未清償款項以下合稱系爭款項)。且上訴人與黃延璋約定由黃延璋負擔信用卡消費款,黃延璋未按時履行契約義務,亦應負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退萬步 言,縱上訴人曾承諾在吉多之公司合併資金到位前,以「假消費真刷卡套現」方式給付吉多之公司營運所需資金,惟黃延璋因無法找到投資人,吉多之公司已無合併之可能,黃延璋受有刷卡利益,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且吉多之公司並無銷售貨物之事實,卻因消費性簽帳而向收單機構收款,欠缺正當性,被上訴人受領如原判決附表2所示款項,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黃延璋為吉多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吉多之公司曾匯款予上訴人清償上開借款債務,黃延璋與吉多之公司明示對以上同一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第478條、第227條第1項適用第231條第1項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為後述先位請求。
倘上訴人先位之訴無理由,被上訴人以單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負其債務,應負不真正連帶之責,請求就後述備位之訴為判決。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實有未當,爰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先位請求:⒈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115,5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1,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得按給付時臺灣地區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備位請求:⒈黃延璋應給付上訴人7,115,5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吉多之公司應給付上訴人7,115,5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黃延璋應給付上訴人美金1,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得按給付時臺灣地區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⒋吉多之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美金1,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得按給付時臺灣地區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⒌第
1、2項所命給付,其中一被上訴人如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被上訴人免給付義務。⒍第3、4項所命給付,其中一被上訴人如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被上訴人免給付義務。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辯以:上訴人所營尊星公司於105年11月10日主動以Email聯絡吉多之公司,表示想引進臺灣茶飲品牌至大陸開設手搖飲料店,雙方幾經聯絡,上訴人與黃延璋於106年6月間在杭州正式洽談吉多之公司與尊星公司合作方案,上訴人承諾提供吉多之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作為併購後子公司事業發展用。雙方合併程序雖未完成,但視同已合併完成。上訴人負責資金規劃,並指示吉多之公司申請設置刷卡機,由上訴人提供信用卡以刷卡套現方式,給付吉多之公司在合併資金到位前營運所需的資金。黃延璋同意上訴人所提合併方案後,上訴人曾多次至吉多之公司以集團總裁身分與所有員工開會,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各自成員組成合併後的工作團隊,建立通訊軟體微信群組,相互溝通合併後之相關業務進度狀況,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實際上已開始進行合併後或投資後之相關業務。系爭刷卡款項所有刷卡的時間與金額,都是按照上訴人之指示辦理,以調度吉多之公司合併前營運所需資金。上訴人與黃延璋間並無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系爭款項亦非黃延璋收受,上訴人自不得請求黃延璋返還系爭款項。又法無規定被上訴人應就借貸關係負連帶責任,被上訴人亦未與上訴人約定負連帶責任,更不成立不真正連帶關係,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或各自清償,均無理由。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並無不當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吉多之公司經營「葵米Queenny」、「甜舞糖水」等手搖飲
料品牌,黃延璋係吉多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上訴人為大陸籍香港居民,係尊星公司之負責人。
㈡上訴人於105年11月10日代表尊星公司主動以Email聯絡吉多
之公司,稱:「你好,我們是上海的Bisoubeaute公司,我們想找臺灣本土的茶飲店品牌在中國大陸開分店,想打造中國大陸的茶飲版Starbucks,下個月我會去臺灣出差,想問下是否有機會和貴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當面洽談下?盼復。」㈢上訴人除對被證5、6外,對於其他被上訴人所提證物形式上
真正均不爭執,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所提全部證物之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
㈣上訴人有提供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
公司刷卡系統刷卡後取得現金,刷卡之日期及金額如原判決附表2所示。
㈤上訴人於寄發不爭執事項㈡之Email予吉多之公司後,曾至
臺灣吉多之公司臺南總部。黃延璋亦曾於106年12月間以尊星公司「Queenny」名義至大陸地區參加中國企業加盟展。
㈥上訴人與黃延璋曾就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之合併、投資案為接洽,嗣後因故未成功。
㈦兩造對本院卷二第379-404頁附表二(即本院卷一第179-197
頁附表1、第389-401頁附表2之整合)、卷一第463-467頁附表3之對話內容均無意見。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與黃延璋就系爭款項是否成立消費借貸關係?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本件上訴人主張106年6月下旬,黃延璋以其調度吉多之公司及個人購屋有資金困難為由向上訴人借款,上訴人與黃延璋達成以假消費套現借貸之意思合致,上訴人並提供系爭信用卡予黃延璋,供黃延璋以刷卡套現方式取得現金借款,上訴人與黃延璋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等語。黃延璋則否認其與上訴人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應就其與黃延璋雙方借貸系爭款項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金錢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
⑴上訴人為尊星公司之負責人,黃延璋係吉多之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葵米Queenny」、「甜舞糖水」等手搖飲料品牌為吉多之公司所經營。尊星公司擬投資併購吉多之公司,上訴人於105年11月10日代表尊星公司以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之Email內容聯絡吉多之公司。其後上訴人曾至吉多之公司臺南總部,黃延璋亦曾於106年12月間以尊星公司「Queenny」名義至大陸地區參加中國企業加盟展。上訴人與黃延璋曾就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之合併、投資案為接洽,嗣後因故未成功。上訴人有提供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刷卡後取得現金,刷卡之日期及金額如原判決附表2所示。兩造對本院卷二第379-404頁附表二、卷一第463-467頁附表3之對話內容均無意見。以上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㈡、㈣至㈦),且有上訴人提出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寄回信用卡包裹之翻拍照片、信用卡對帳單、對帳截圖、微信群組對話紀錄、吉多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路列印資料、照片(見原審卷一第29-81、153-221、319-359、379-383頁,本院卷一第87-127、147、199-243、249-253頁)及被上訴人提出Email、勞動合同書、照片、名片、微信對話紀錄、企業股權價值評估報告、尊星集團推廣資料、Queenny葵米茶飲杭州地區合作意向書、商標註冊查詢資料(見原審卷一第233-249、253-297、417-439、卷二第5-323頁,本院卷一第299-337、403-461、469-479頁;其中原審卷一第253-255頁名片《下稱系爭名片》部分之補充論述如下述⑶①)為證,互核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⑵上訴人主張其與黃延璋就尊星公司、吉多之公司之合併、投
資條件未談攏,雙方未簽署任何合併文件,上訴人亦未承諾負責合併、投資案之資金調度。系爭款項純係黃延璋個人向其私人之借貸,其與黃延璋對借貸之合意都是呈現於微信對話上等語,並舉上開所提微信對話紀錄為證。黃延璋對本院卷二第379-404頁附表二、卷一第463-467頁附表3之對話內容均無意見,惟否認有與上訴人就系爭款項達成借貸之意思合致,亦否認系爭款項為黃延璋所收受,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在上訴人是否因借貸關係而交付系爭信用卡予黃延璋。
⑶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
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時,格於表達力之不足及差異,恆須加以闡釋。又解釋當事人之真意,應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對話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兩造互動過程如上述⑴,即初始為上訴人於105年11月10日代表尊星公司主動聯絡吉多之公司,並與黃延璋商議在大陸地區開設吉多之公司分店事宜,上訴人與黃延璋為此頻有微信對話、Email及業務往來,嗣後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之合併、投資案雖因故未成功,惟細究兩造所不爭執之本院卷二第379-404頁附表二、卷一第463-467頁附表3之對話內容,及斟酌兩造所提之上述事證,可認上開合併、投資案至遲於106年6月間應即已開始進行,其理由如下:
①上訴人(即John,下同)與其特助陳 夢倩 (即Stephy,微信
名稱0000000,下同)及黃延璋(即Harry,下同)於106年6月29日組成3人群組(即被上訴人附表2之群組一)。其3人於106年6月29日對話:「龍唯浚:Hi,Stephy,麻煩幫Harry做一張加上葵米和甜舞糖水的尊星名片。Title是F&BGene
ralManager。Email是[email protected]。其他資料可以問Harry要。夢倩:好的。Hi,黃先生,麻煩提供一下你的手機號碼。龍唯浚:另外,我們加上尊星上海的地址,尊星香港的地址,還有葵米臺灣的地址。Stephy你稍微設計一下吧。夢倩:我能不能找Vicky幫忙,設計的東西丟了太久了。黃延璋:Hi,Stephy您好,目前我只有臺灣號碼+000000000000,臺灣地址是No.0,Aly.000,Ln.000,Sec.0,000000Rd.,00000Dist.,TainanCity717,Taiwan(R.O.C.)。夢倩:好。黃延璋:謝謝。夢倩:不客氣哈~。龍唯浚:夢倩可以找Vicky幫忙的,先跟 孫琳 說說。夢倩:OK。黃延璋:太棒了,謝謝。龍唯浚:夢倩Queenny的logo有點偏左,SKINLINK的logo有點偏右。」、於106年6月30日對話:「夢倩:地址文字縮小了一些。龍唯浚:HONGKONG中間應該有空間,逗號全部應該用英文的逗號。另外,逗號後面必須有空格。另外,加上尊星的400電話吧。另外,Road和District全部拼出來吧。」(見本院卷一第299-305頁)。且有被上訴人提出吉多之公司成員之名片,系爭名片有記載尊星公司在上海及香港之地址,右上方並以紅色顯著斗大之字體印有尊星公司英文簡稱「BisouBEAUTE」(見原審卷一第253-255頁名片)為證,互核均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上訴人固否認系爭名片之真正,惟上訴人並不否認上開對話內容之真正,復且到庭自陳:我們在還沒有合併之前,幫黃延璋製造了尊星的名片,這是為了跟潛在外部投資商開會時看起來比較好,即是系爭名片,名片是我建議,為了好看一點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5頁),足見系爭名片確係依上訴人之建議,經兩造商討並同意其內容、格式後而為印製。上訴人事後主張:系爭名片為被上訴人所自行製作印製云云,委無足採。至上訴人另陳稱:這是為了跟潛在外部投資商開會時看起來比較好云云,然系爭名片之製作印製過程已如上述,內容、格式均經兩造充分商討後所同意,上訴人並未證明兩造有何不受雙方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其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②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人員共11人於106年7月3日成立「尊
星F&BT…」群組(即群組二)。群組二於106年7月3日對話:「黃延璋:大家好:Olive是臺灣區的營運長,主要負責門市營運的所有管理,Bryan是市場開發部經理,負責海外代理洽談以及國內加盟規劃。 曾皓 :大家好,我是Bryan,請多多指教,希望未來能合作愉快。孫琳:大家好。黃延璋:Hi,Gina是臺灣區的財務負責人。龍唯浚:謝謝Harry!孫琳是尊星的Co-Founder,負責Marketing和PR這一塊。Gin
a:請多指教。龍唯浚: 李俊杰 Ray也是尊星的Co-Founder,負責運營和人力資源這兩塊。Stephy 陳夢倩 是我的特助。以後尊星旗下的所有品牌也都是群裡所有人一起參與的。以後就是一家人咯!Stephy陳夢倩Harry的名片什麼時候能出來?黃延璋:以後請多指教。Olive:大家好,我是Olive,請多多指教,希望未來能合作愉快。龍唯浚:謝謝,合作愉快~」(見原審卷一第417頁)。其後群組二即陸續討論吉多之公司經營之「葵米Queenny」、「甜舞糖水」等手搖飲料品牌,進入大陸地區市場之相關數據、商標註冊、據點、員工訓練、門市經營、後續加盟合同及向外爭取加盟合同等各項事宜。群組二於106年9月4日對話:「黃延璋:所以上海總部未來也能接餐飲顧問或是技術移轉的案子,這是我們的另一個專長。龍唯浚:這個星期我都在解決大資金問題,爭取盡快完成!HenryLam:(@黃延璋)其實我們的理念很相近。好!黃延璋:我們團隊繼續分工,大家一起努力。今天又多了一組新西蘭的加盟,目前會先以背景調查審核進行,其他國家的也是,把臺灣以及上海的店數再做起來,相對能收取的加盟金能更高。孫琳:黃延璋可否給我一份update的葵米的ppt介紹,包括全世界分店分布,部分店舖圖片等等。黃延璋:好的,我明天安排一下,請夥伴協助盡快完成。」、於106年9月5日對話:「孫琳:黃延璋morning,我需要完整的pdf/ppt(confidential部分去掉)介紹,John讓我們可以先BD商場了,所以,我需要一份introduction可以發商場的。黃延璋:好的,我利馬給你。這份應該可以用,需要修改的部分再麻煩孫琳了,檔案有點兒大。【吉多之營運計劃書(募資)0707.pptx】」(以上見原審卷一第419-437頁)。
③群組二之對話內容並得以與被上訴人上開所提照片、企業股
權價值評估報告、尊星集團推廣資料、Queenny葵米茶飲杭州地區合作意向書、商標註冊查詢資料相互呼應對照,均屬相符。且上訴人於106年7月21日以Email將有關與宏碁合作項目簽署合作保密協議事宜寄件通知尊星公司法律顧問Keith及黃延璋,其附註記載:「請同步轉傳給HarryHuang(黃延璋),BISOUBEAUTE(尊星集團)來自臺灣的新合作夥伴,他將負責這個項目。謝謝。」(中譯文),其後再由 宏基 與上訴人、黃延璋3方或分別聯繫簽署事宜。上訴人復於106年7月30日以Email將葵米SOP大陸化版寄件通知黃延璋:請查收尊星剛剛大陸化了的葵米SOP。請看看還有什麼需要改進的。黃延璋又於106年8月3日以Email將吉多之公司股權價值評估報告寄件通知上訴人:報告的電子檔如附件,麻煩你過目,正式紙本報告我會帶過去上海。這家估值公司是臺灣很具地位的公司,鴻海、奇美電很多大集團的估值都是他們做的。上訴人再於106年8月3日以Email回覆黃延璋:謝謝Harry!其實估值跟你和我之前想像的差不多,我今晚會細看。我們爭取本週把細節定好(如互換股權的百分比,最終估值等),然後本月中之前把各種協議都簽好吧。接下來就是確定大陸這邊的新投資人資金到位,然後臺灣高管陸陸續續的搬到上海來(以上見本院卷一第463-479頁)。更且尊星公司於106年8月7日即向美國申請將「Queenny」之商標註冊為其所有,另於106年9月21日在大陸地區將「甜舞糖水」之商標申請註冊為其所有,並於106年9月之尊星集團推廣資料中將「葵米Queenny」納入其旗下,關於尊星集團部分記載:公司目前已經培育了3個品牌,收購了1個品牌「Queenny」,並大篇幅介紹「葵米Queenny」品牌、產品及發展計畫等,有上開商標註冊查詢資料、尊星集團推廣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15-329頁、原審卷二第223-295頁)可稽,亦與上開事證相符,益足證明上開合併、投資案確已開始進行。
④上訴人與黃延璋、吉多之公司人員Gina、曾皓於106年7月11
日組成「QueennyCashFlow」群組(即群組三)。群組三於106年7月11日對話:「龍唯浚:大家好!我們在這裡討論葵米資金的最近狀況吧。建議以最快的時間把刷卡機申請好,這樣就可以把上次沒有用完的額度先用完,然後再把上次刷的還給信用卡中心。這樣資金就可以免利息流動了。Gina:到時明細及所有訊息我在放進群組。黃延璋:刷卡機明天或後天可以安裝完成。龍唯浚:好的,謝謝(表情符號)一起度過難關(表情符號)Good。黃延璋:估值已經送出。Gi
na:25天,*1.027。黃延璋:有請他們盡快完成。Gina:感謝,一起加油。龍唯浚:刷卡機裝好以後就方便多了!直到難關過了,和公司合併成功。」(見原審卷二第307頁)。
其後群組三即陸續討論刷卡之手續費、匯率、明細、額度、匯回金額等事宜,自其對話內容均可見係由上訴人居主動、決策統籌者之角色(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37-353頁、卷二第307-323頁)。
⑤上訴人與黃延璋、吉多之公司人員Gina(後由曾皓取代)、
尊星公司人員 楊曉瑩 4人於106年7月25日組成「尊星財務小組」群組(即群組四)。群組四於106年7月25日對話:「龍唯浚:大家好!以後我們在這裡討論尊星集團(跟臺灣葵米合併後)的財務事宜。Sharing楊曉瑩是我們尊星集團的財務總監。楊曉瑩:大家好!我是Sharing楊曉瑩,目前負責尊星的財務相關事宜。很高興能一起共事。之後,有任何財務事宜,我們可在此討論、商議。謝謝!Gina:好的。楊曉瑩:Gina煩請將葵米成立至今的FinancialStatement(Balancesheet,P&L,Cashflow)按年度share給我。2017的財報可截止到6月底的。等你整理好後發我郵箱[email protected]即可,謝謝。龍唯浚:目前我們手頭上有的報表都先整合起來吧,麻煩Gina和Sharing了。這是為了之後的盡職調查準備。Gina:好的,John。楊曉瑩:好。麻煩你了,謝謝Gina。」(見本院卷一第97-101頁)。其後群組四即由吉多之公司人員依上訴人、尊星公司人員之指示,提供吉多之公司之各項報表及帳務供上訴人、尊星公司人員進行查核、確認、整合報表及帳務等事宜(以上見本院卷一第101-
127、413-449頁)。⑥上訴人與黃延璋2人於群組一之對話:
A.106年6月4日對話:「龍唯浚:我覺得有可能我們茶品牌合作之前我們倆也是有機會能先合作的。黃延璋:跟你合作,絕對沒問題,我跟你實在太合拍。龍唯浚:我新公司準備融資了,想把跟你合作的項目包括進去。黃延璋:先提前恭喜你啦!龍唯浚:錢到位再恭喜啦,而且我們會互相恭喜!黃延璋:哈哈!好啦!」
B.106年6月29日對話:「龍唯浚:創業就是這樣。Harry不用說我也是明白你的心情的。我會在大陸給Harry你創造機會,發揮所長的,5年內一起達到財務自由。黃延璋:好的,信用卡刷卡資料我讓Gina整理好各項明細盡快給你,我雖然說很多次了,真的還是謝謝你。上週五剛搞定月底票關,週一會打款給估值公司,即刻進行。今天2個朋友想投資我的,我照著你的方法跟他們談,都有興趣,已經回去考慮,下週四我得跑一趟臺北,跟他們做最後確認,希望ok。龍唯浚:好的!估值做完後以後這種會議(包括在大陸的投資人會議)我們都可以一起去。」
C.106年7月25日對話:「黃延璋:我還是必須繼續找一點資金進來,因為要盡快做到盈虧平衡還是得有子彈,否則目前找進來的資金都只能支付虧損以及營業支出,沒有能力拓展業務,我還不確定BEN的意向,所以還是把身邊的朋友有興趣的再談一下。龍唯浚:Gina現在應該在做最新的資金需求預測,合併後我們可以從上海調部分資金過來臺灣。黃延璋:明白,我正在處理要把賺錢的加盟店收購回來的事情,我稍後會盡快跟Gina開會。龍唯浚:好的。目前現金流還是最重要的,要不公司很難繼續支撐下去的。不過Harry你別擔心,現在我們合作了,問題都是共同承擔的。當然,利益以後也是共同享受的。黃延璋:我明白,我會設法頂住。很開心有你這個好夥伴。John,ACER那邊說NDA文件有一些地方需要補資料,我已經請他們把需要補的地方說明,然後稍後發過來。龍唯浚:好的。黃延璋:John,ACER的回傳已經發過去你的mail,再麻煩你補簽。龍唯浚:Harry,有個基金基本上同意投資我們美金200-300萬,這是個很好的消息!但是希望看到我們整個團隊,包括葵米的。所以我安排一下他們過來臺灣,還有希望你7月底估價報告出來後盡快來上海。」
D.106年8月3日對話:「龍唯浚:HiHarry,方便現在通個電話嗎?想跟你聊聊我想的最新組織架構。另外,因為現在尊星的估值是美金0000-0000萬,所以我們需要訂一個數字,去完成合併。」
E.106年10月4日對話:「龍唯浚:Hi,Harry,我暫時預訂了10月11號下午和12號上午一起見投資人。另外,合併快完成了,現在只差簽署文件和臺灣政府審批。」
F.106年10月9日對話:「龍唯浚:Hi,Harry,今天上海團隊第1天上班,有很多指導工作麻煩你告訴孫琳和Ray了。最重要的是確定下來葵米的第1家大陸店並盡快執行了。」(以上對話內容詳見原審卷一第263-265、269-271頁,本院卷一第89-91、205-207頁)。
⑦綜上,上訴人於106年6月29日即要求其特助陳夢倩為黃延璋
製作加上葵米及甜舞糖水的尊星名片,系爭名片有記載尊星公司在上海及香港之地址,右上方並以紅色顯著斗大之字體印有尊星公司英文簡稱「BisouBEAUTE」,其內容、格式均經兩造充分商討後所同意,已如前述,在印製名片前,上訴人與黃延璋必定已有相當時間之洽談、磋商,而非短短幾日即可成,足見上開合併、投資案至遲於106年6月間應即已開始進行。其後,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人員共11人於106年7月3日成立「尊星F&BT…」群組(即群組二),將2公司各自負責各項業務人員、聯絡窗口一一介紹,即陸續進行合作之相關事宜。並於106年7月11日組成「QueennyCashFlow」群組(即群組三),再於106年7月25日組成「尊星財務小組」群組(即群組四),專門針對葵米之資金及尊星公司之財務進行規劃。對外而言,上訴人已將黃延璋列為尊星集團之新合作夥伴,尊星公司亦將吉多之公司之「葵米Queenny」品牌納入其旗下,並取得商標註冊及向外多方推廣。凡此均足證兩造固無簽署書面之合併契約,然無論組織架構、調度資金、財務規劃、對外拓展業務等均已有相當之結合或有窗口之對接,作密切之聯結合作,雙方並投入相當之人力、物力,本件合併、投資案已然開始進行,堪信為真實。至上訴人主張合併、投資案尚在紙上談兵作業階段,沒有實際展開云云,並提出網路下載「公司吸收合併全流程─百度文庫」、「盡職調查」資料影本各1件(見本院卷一第361-365頁)為證。惟上開網路列印資料所列載之流程,固得作為一般公司吸收合併、簽立合約時之參考,然非謂其即得拘束全體公司,畢竟公司合併、投資、簽立合約之態樣眾多,非謂必定僅得依照該種流程。本件合併、投資案僅係事後因故破局,然非謂合併、投資案尚未進行。上訴人之主張並無足採。⑷上訴人主張其因借貸關係而交付系爭信用卡予黃延璋云云,並不足採,其理由如下:
①上訴人主張黃延璋於微信對話中多次明確承認並感謝上訴人
的借款,上訴人自係本於借貸意思而為給付云云,固提出上訴人與黃延璋2人於群組一之下列微信對話紀錄為證:
A.106年6月23日對話:「黃延璋:John,願意幫忙的商家是我們阿里山的茶農的好友,是作菸酒買賣的,他剛剛回覆說,金額跟時間提前告訴他都沒問題,但是必須你親自過來,他怕我是詐騙盜刷。」
B.106年6月24日對話:「黃延璋:早安John,不好意思,剛剛聯絡到商家那邊,說還是必須本人到場才行,說不認識他覺得風險大,卡別跟金額都沒問題,只要確認是本人。」
C.106年6月28日對話:「黃延璋:他剛說還有一種辦法,讓我帶著你的卡去百貨刷禮券,然後轉賣給她,這樣他有收到東西,卡也是我自己刷,如果是偽卡的話風險就是我自己承擔。1天可以跟我換20萬現金,3天的話60萬,不夠的或許我湊一下還有機會。龍唯浚:這個也是一個好辦法,不好意思,我在開會,可以先打字。黃延璋:但是百貨只接受銀聯卡以外的外卡,變成我得帶你3張卡去刷各刷6萬臺幣買禮券,得拜託你跟銀行說一聲,如果你同意,我立即去處理,不好意思。龍唯浚:金額不大,不用告訴銀行的。黃延璋:好的,那我現在去試試看。龍唯浚:好的,刷3萬臺幣1張也沒關係,但是額度必須根據我微信指出的。黃延璋:他是說1張卡刷6萬禮券,3張卡共18萬臺幣。黃延璋:HelloJohn跟你報告一下進度,目前刷了3筆分別是6萬7萬7萬,共20萬已經拿到現金,等一下會再去1次,HSBC那張是拒絕交易的,其他2張,AE卡刷2次可以,visa1次可以。龍唯浚:好的,不超過額度就可以的。黃延璋:設備公司今天連我電話都不接了,真的謝謝你的幫忙。龍唯浚:在關鍵的時候千萬不能急。黃延璋:只要能爭取一些時間,我也會繼續設法找錢進來。」
D.106年6月29日對話:「黃延璋:明天應該是沒問題了,萬一還有缺我會先跟你說,今天公司刷卡機也申請了,約10天完成,任何卡都可以刷,不過我還是盡量不要用,我會繼續設法撐過去,如果有需要會提前跟你說,還款時間我會設法補上,不造成你的壓力,真的謝謝你,我相信我可以的。龍唯浚:加油!支持你。黃延璋:這輩子沒跟朋友借過錢,身邊的朋友算是認清了,真願意幫我的,卻是遠在天邊的你。龍唯浚:沒有很遠,只是上海。黃延璋:謝謝你,只希望趕快能有機會重新發揮所長,一掃陰霾。夠遠了,住在我家附近20年的朋友都不願意幫我呢。龍唯浚:創業就是這樣。Harry不用說我也是明白你的心情的。我會在大陸給Harry你創造機會,發揮所長的,5年內一起達到財務自由。黃延璋:好的,信用卡刷卡資料我讓Gina整理好各項明細盡快給你,我雖然說很多次了,真的還是謝謝你。上週五剛搞定月底票關,週一會打款給估值公司,即刻進行。今天2個朋友想投資我的,我照著你的方法跟他們談,都有興趣,已經回去考慮,下週四我得跑一趟臺北,跟他們做最後確認,希望OK。龍唯浚:好的!估值做完後以後這種會議(包括在大陸的投資人會議)我們都可以一起去。」
E.106年7月1日對話:「黃延璋:當然我還是希望能找到資金,自己解決,不希望給你造成大多麻煩。你的支持與幫助真的我們夫妻都很感謝也都記在心上。龍唯浚:Comeon這真的不算什麼,一起努力便行。黃延璋:我會讓Gina再跟銀行確認所有細節,再跟你說明。努力沒問題的,我不怕辛苦只怕沒得辛苦。龍唯浚:好的。黃延璋:房子貸款過了,但是金額有點不足,但至少我不用虧掉一大筆錢了,算好事。龍唯浚:那就太好了!缺口大概多少?黃延璋:明天下午要去銀行談,應該幾10萬RMB。Polly今天心情很好。龍唯浚:那就還好!我們兩兄弟湊一湊應該能搞定。明天我才有時間處理信用卡的事情。黃延璋:住或賣都好,至少保住了首付的100萬。好的,謝謝你。」(以上對話內容詳見原審卷一第323-330頁,本院卷一第87-95頁)。
②然黃延璋於106年6月23日至28日之對話中,係與上訴人討論
願意配合刷卡之商家、如何刷卡及刷卡金額之事宜,並未提及欲向上訴人借貸之情事。至於設備公司不接其電話及感謝上訴人的幫忙乙節,所指之幫忙,其語意並不明。另於6月29日之對話固有「還款時間我會設法補上,不造成你的壓力,真的謝謝你」、「這輩子沒跟朋友借過錢,身邊的朋友算是認清了,真願意幫我的,卻是遠在天邊的你」,7月1日之對話有「當然我還是希望能找到資金,自己解決,不希望給你造成大多麻煩。你的支持與幫助真的我們夫妻都很感謝也都記在心上」、「房子貸款過了,但是金額有點不足,但至少我不用虧掉一大筆錢了,算好事」、「住或賣都好,至少保住了首付的100萬。好的,謝謝你」等語。惟上開對話尚須輔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判斷之標準。上訴人與黃延璋2人於106年6月4日之群組一即有對話:「龍唯浚:我覺得有可能我們茶品牌合作之前我們倆也是有機會能先合作的。黃延璋:跟你合作,絕對沒問題,我跟你實在太合拍。龍唯浚:我新公司準備融資了,想把跟你合作的項目包括進去。黃延璋:先提前恭喜你啦!龍唯浚:錢到位再恭喜啦,而且我們會互相恭喜!黃延璋:哈哈!好啦!」,且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之合併、投資案至遲於106年6月間即已開始進行,兩造之調度資金、財務規劃、對外拓展業務等已有相當之結合或有窗口之對接,作密切之聯結合作,雙方並投入相當之人力、物力,均如前述。黃延璋所指之「還款時間」依前後文對照、相關群組討論及當時之合作背景下,應係指刷卡機申裝完成後將上次刷卡應付款項刷還給上訴人(此部分刷還細節詳後述③)。又黃延璋均稱謝謝上訴人「幫忙」、「支持」,並非稱上訴人「借貸」,所謂幫忙、支持,亦可能係指當時兩造之合作模式。另提及房屋貸款部分,亦未稱係向上訴人「借貸」。再本件對話中,上訴人自始均未稱是「借貸」,亦未提及「借貸」予何人,遑論有提及借貸金額、如何還款、約定利息等情,上開攸關借貸之內容均付之闕如,實難認上訴人與黃延璋有何達成借貸之意思合致。
③又上訴人與黃延璋、吉多之公司人員Gina、曾皓於106年7月
11日之群組三對話如下:「龍唯浚:大家好!我們在這裡討論葵米資金的最近狀況吧。建議以最快的時間把刷卡機申請好,這樣就可以把上次沒有用完的額度先用完,然後再把上次刷的還給信用卡中心。這樣資金就可以免利息流動了。Gi
na:到時明細及所有訊息我在放進群組。黃延璋:刷卡機明天或後天可以安裝完成。龍唯浚:好的,謝謝。一起度過難關。Good。黃延璋:估值已經送出。Gina:25天,*1.027。
黃延璋:有請他們盡快完成。Gina:感謝,一起加油。龍唯浚:刷卡機裝好以後就方便多了!直到難關過了,和公司合併成功。」。其後群組三即陸續討論刷卡之手續費、匯率、明細、額度、匯回金額等事宜,已如前述。足見兩造之約定內容,乃上訴人提供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刷卡後取得現金,刷卡之日期及金額如原判決附表2所示(見不爭執事項㈣)。且每次刷卡之應付款項,亦係使用上訴人提供之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將上次刷卡應付款項刷卡匯回給上訴人。此期間刷卡所生之應付款項、匯率差、手續費,乃至因遲延產生之利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均是使用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信用卡進行刷卡匯回用以清償信用卡中心,此為兩造在群組三之歷次對話中彰顯無疑。上訴人所主張黃延璋有就原判決附表4所示日期、金額為還款云云,亦屬前開所述之使用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信用卡進行刷卡匯回用以清償信用卡中心之情形。本件並未見上訴人有與黃延璋達成應由黃延璋負擔給付系爭刷卡款項之合意,上訴人主張其與黃延璋有借貸之合意云云,自無足採。
④上訴人再主張其於微信對話中要求黃延璋簽立借據還款,依
其與黃延璋之對話可證係借款云云,固提出上訴人與黃延璋2人於群組一之下列微信對話紀錄為證:
A.106年12月20日對話:「龍唯浚:我父親以前也位小生意人,比較公事公辦,他要求我把之前給你的借款也放到借款協議裡面,HarryOK嗎?希望你別介意。黃延璋:如何還款呢?有期限嗎?龍唯浚:期限半年內還清,Harry有信心嗎?黃延璋:你還在香港嗎?現在的情況你還願意提出幫忙的建議,我很感激,真的。龍唯浚:關於吉多之,Harry你分不分給我目前不是我們應該最關心的。我們應該先想葵米如何繼續走下去比較重要。過去的事情就別再提了。我建議現在還是解決短期資金的問題。至於還款期,真的是我爸爸提議的,你也別誤會!黃延璋:我沒誤會,我知道你真心想幫忙,只是投資人的投資到底時程多久,我不知道,即使拿到投資人的錢也不能直接拿來還債,而是必須透過公司的獲利來攤還才對,原本我是想你付出的金額我當作公司債,在投資人進來的時候按比例把你的股權放進去,然後下一輪再用變現的方法讓你拿到現金,或是你願意持續一起合夥,但這是單純我一廂情願的想法,否則以目前每個月虧損25萬的狀況,我根本沒辦法處理,唯有目前手上幾個投資人的資金到位,讓公司開始發展,才能算出還款期。我不是卸責,而是必須要說的到做的到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
B.106年12月21日對話:「黃延璋:兄弟,借據是應該要的,清楚一點好,但是時間能否以一年為限呢?另外能否再幫我跟伯父爭取看看能不能再多借我一點,我想既然要撐下去,那我就得設法把1月的費用也準備起來,直到銀行貸款或是投資進來,融資計畫的部分我會把一部分你的外部借款500萬元寫進去,你知道我的估值並不高,這一輪能爭取到的金額我不知道實際拿到是多少,不過如果融資一拿到了,我會先還你融資計畫裡拿到的外部借款部分,只要公司能再活下去,才有希望。所以再請你認真考慮能否幫幫我。如果可以的話,協議的部分也要麻煩你那邊處理。龍唯浚:兄弟,我跟爸爸商量一下。」
C.106年12月22日對話:「黃延璋:80萬只能過了這個月,1月還是過不了,另外找到投資人正式投資之前,我沒辦法按月還給你。龍唯浚:那還款期你來改吧。黃延璋:讓我想一想怎麼處理好嗎?我必須冷靜下來思考。龍唯浚:好的。」(以上對話內容詳見原審卷一第332-336頁)。
⑤惟查兩造之約定內容,乃上訴人提供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
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刷卡後取得現金,每次刷卡之應付款項,亦係使用上訴人提供之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將上次刷卡應付款項刷卡匯回給上訴人。此期間刷卡所生之應付款項、匯率差、手續費,乃至因遲延產生之利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均是使用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信用卡進行刷卡匯回用以清償信用卡中心,並未見上訴人有與黃延璋達成應由黃延璋負擔給付系爭刷卡款項之合意,已如前述。甚且上訴人於106年12月17日之群組一尚有對話:「龍唯浚:兄弟,明天麻煩叫Bryan更新一下刷卡紀錄,我要看一下資金成本,看看怎麼優化利息。不同的信用卡有不同的利息。我也在想辦法融資。另外, 王總 今天又打給我,說有資金立刻會支持,但我還是繼續找其他資金,不依賴他,要不公司早倒了。」(見原審卷一第291-293頁)。是以上訴人迄至106年12月17日與黃延璋連繫時,尚表示「我要看一下資金成本,看看怎麼優化利息。不同的信用卡有不同的利息。我也在想辦法融資」,即以先前之合作模式處理刷卡事宜。詎上訴人於106年12月20日至22日期間,突稱因上訴人之父要求先前給予黃延璋之「借款」應放到「借款協議」裡面,於半年內還款,亦即要求黃延璋應書立借據,以承認其所積欠之各筆款項,黃延璋對於上訴人所稱「借款」,雖未予否認,且自稱「借據是應該要的」等語,惟觀諸黃延璋於上開微信對話所為應答,明顯著重於因資金籌措困難,恐難於半年內清償先前上訴人以刷卡套現方式所支付之資金等情。且綜觀上訴人於先前之對話紀錄(經整理如本院卷二第379-404頁),均未稱其與黃延璋間有「借貸」,則本件在兩造合併案因故破局後,上訴人為處理後續信用卡款項清償,始主張黃延璋應以出具借據方式並還款,黃延璋雖表示其應出具借據,然就此,黃延璋已說明其是因上訴人表示欲先借500萬元來支應吉多之公司的支出,但條件是要將之前上訴人投資進來的錢一起寫在借據裡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1頁),足見黃延璋是為取得資金供吉多之公司週轉始同意出具借據,不能使起初本於取得資金之原因關係,因此成為消費借貸,亦難因此即認上訴人前係因借貸關係而交付系爭信用卡予黃延璋。
⑥至上訴人另提出之朝陽泌尿科診所名片、處方籤收據(見本
院卷一第245-247頁),與本件其與黃延璋間究有無借貸之合意無關,亦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證明。
⑦綜上,上訴人主張其因借貸關係而交付系爭信用卡予黃延璋云云,並不足採。
⑸綜上各節,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其與黃延璋間有借貸關係
存在,則其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第478條規定請求黃延璋給付系爭款項,自屬無據。
㈡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適用第231條第1項給付遲延
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規定請求黃延璋給付系爭款項,是否有理由?查兩造之約定內容,乃上訴人提供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刷卡後取得現金,每次刷卡之應付款項,亦係使用上訴人提供之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將上次刷卡應付款項刷卡匯回給上訴人。此期間刷卡所生之應付款項、匯率差、手續費,乃至因遲延產生之利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均是使用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信用卡進行刷卡匯回用以清償信用卡中心,並未見上訴人有與黃延璋達成應由黃延璋負擔給付系爭刷卡款項之合意,已如前述。是上訴人主張其與黃延璋約定由黃延璋負擔信用卡消費款,黃延璋未按時履行契約義務,應負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屬無據。
㈢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黃延璋給付
系爭款項,是否有理由?上訴人主張:縱上訴人曾承諾在吉多之公司合併資金到位前,以「假消費真刷卡套現」方式給付吉多之公司營運所需資金,惟黃延璋因無法找到投資人,吉多之公司已無合併之可能,黃延璋受有刷卡利益,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云云。惟查,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之合併、投資案至遲於106年6月間即已開始進行,兩造之調度資金、財務規劃、對外拓展業務等已有相當之結合或有窗口之對接,作密切之聯結合作,雙方並投入相當之人力、物力,均如前述。上訴人復同意提供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刷卡後取得現金,每次刷卡之應付款項,亦係使用上訴人提供之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將上次刷卡應付款項刷卡匯回給上訴人。系爭款項既係基於兩造之合作關係而給付,自非屬不當得利,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㈣上訴人並主張吉多之公司曾匯款予上訴人清償上開借款債務
,吉多之公司以明示之行為表示與黃延璋對以上同一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先位之訴部分,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以明示的單獨行為表示對借款債務負連帶責任及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吉多之公司與黃延璋負連帶給付責任云云。惟查,上訴人自己即主張借貸關係存在於黃延璋與上訴人之間(見本院卷一第343頁、卷二第410-411頁),吉多之公司亦否認其與上訴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自難認上訴人與吉多之公司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再吉多之公司否認有上訴人所主張之以明示之行為表示與黃延璋對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情,亦否認有何法定或約定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上訴人就此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依上揭規定請求吉多之公司與黃延璋應連帶給付系爭款項云云,自屬無據。
㈤上訴人又主張吉多之公司曾以單獨行為為黃延璋清償借款,
被上訴人以單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負其債務,應負不真正連帶之責。備位之訴部分,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第478條、第227條第1項適用第231條第1項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第179條不當得利等規定,請求吉多之公司與黃延璋應負不真正連帶之責云云。惟查:⒈上訴人與吉多之公司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⒉兩造之約定內容,乃上訴人提供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刷卡後取得現金,每次刷卡之應付款項,亦係使用上訴人提供之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將上次刷卡應付款項刷卡匯回給上訴人。此期間刷卡所生之應付款項、匯率差、手續費,乃至因遲延產生之利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均是使用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信用卡進行刷卡匯回用以清償信用卡中心。⒊尊星公司與吉多之公司之合併、投資案至遲於106年6月間即已開始進行,兩造之調度資金、財務規劃、對外拓展業務等已有相當之結合或有窗口之對接,作密切之聯結合作,雙方並投入相當之人力、物力。上訴人復同意提供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刷卡後取得現金,每次刷卡之應付款項,亦係使用上訴人提供之系爭信用卡,由吉多之公司以該公司刷卡系統將上次刷卡應付款項刷卡匯回給上訴人。系爭款項係基於兩造之合作關係而給付,非屬不當得利。均如前述。上訴人就其所主張之各情復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依上揭規定請求吉多之公司與黃延璋就系爭款項應負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云云,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第478條、第227條第1項適用第231條第1項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第179條不當得利、第272條第1項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系爭款項及其利息。備位請求被上訴人負不真正連帶清償責任給付系爭款項及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富郎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雅華【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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