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0號上訴人即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原告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被上訴人即 蔡美慧 被告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何秀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