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文選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審查完畢後,業已酌定相當金額,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裁定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必要費用新臺幣壹萬元,並於同年月4日送達該裁定予債務人代理人,嗣因債務人代理人具狀稱因收入減少,請准予延至同年10月31日繳納,然上開期日屆至,債務人仍未如數預納該必要費用,此有聲請狀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參。是聲請人顯已逾期未繳納,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