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侯婉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受讓債權金額中,受讓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費用(含計算期間、利率、費用名稱、計算方式等)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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