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蕭雅溱 被告 黃士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士峯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蕭雅溱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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