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洪文政 法定代理人 洪世宗 被告 徐瑞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2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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