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2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 昱瑄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09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其刑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未表明再審之具體理由,亦未敘明其所附具之證據與再審事由之關連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