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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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二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0號上訴人 高景隆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被上訴人 李春年 兼訴訟代理人 吳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沈佳宜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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