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9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請求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查本件:
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00,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45,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及自95年6月起至被上訴人死亡時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5,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66元。
三、以上上訴人甲○○就原判決提起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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