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上訴人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5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佳香